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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对侵犯“气化炉”专利权的多家企业提出侵权诉讼,再次获胜。
  • 我所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针对本案的具体案情,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认其侵害了专利权,未经许可不得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证据保全费。
  • 我所代理飞宇公司应诉“自动封口机”侵权纠纷,面对逾百万元的索赔主张,及时采取提出无效请求在内的抗辩策略。由于检索准确贴切,成功地证明涉案专利丧失创造性,复审委日前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使委托人“一剑封喉”地赢得较量。
  • 请求人恒晨公司依据5份在先设计方案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我所接受专利权人委托,陈述了本专利不同于无效证据的理由,指出:具有技术功能的部件并非在形状、位置上没有设计空间,本专利区别设计特征对专利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 作为成熟的有经验的团队,翔隆总能在逆境中另辟蹊径、化险为夷,取得客户充分的信赖:“找到翔隆就成功了一半”。
  • 在本次无效决定做出之前,我所代理立兴公司对利刚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已胜诉。围绕本专利三年半的5次较量,翔隆为客户提供了从申请专利到维权诉讼和无效代理的一站式优质服务,均胜券在握。
  • 我所代理的多件专利侵权纠纷,力排肯定专利有效的《评价报告》的影响,专业、认真地检索出否定专利有效性的对比文件,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日前接到多地法院中止诉讼裁定书,为委托人赢得了首轮较量,显示出良好的诉讼前景。
  • 我所接受上河公司委托,在“茶叶理条机”专利侵权一案中应诉,我所律师庭审时以被控产品缺乏专利的技术特征且技术效果实质不同、专利与在先销售的产品结构相同为由,陈述了不侵权的理由。原告最终在三次庭审交锋后撤回起诉。
  • 我所代理鸿利公司再胜“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法院确认二项侵权指控成立,判决保德安公司确已侵犯了二项锁具专利权,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这是我所代理客户继今年8月赢得一局后,再胜该外商独资企业的业界大腕。
  • 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日前就“新型燃烧头”专利无效行政再审案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利刚公司的再审申请”,为该件历时三年的专利确权纠纷案彻底划上句号,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再赢终局。
  • 专利权人对二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一家被告企业圣泰龙用品厂委托我所应诉。我所提出了多份在先的美国和日本专利支持抗辩理由。激烈的庭辨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台州中院日前裁定准许。
  • 宁波中院采纳了我所代理意见,否定了侵权企业不构成侵权和用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似一剂良药使仿制专利的企业尝到了无视专利的苦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