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奥普公司在一宗专利行政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一起否认原告起诉理由。我所接到庭审通知到出庭应诉不足一天,当日拟就了诉讼意见书,从本案的诉讼时效、被诉事项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专利引发本案的前因后果等方面,陈述了详实有理的意见,法院采纳了翔隆主张的“被告没有为原告设定新的权利或义务”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使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再操胜券,体现了翔隆关键时刻的亮剑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