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目前做出终审裁定,我所代理三合公司在“防风打火机气化炉”专利侵权上诉案中胜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既涉及侵权判断,又涉及赔偿费的计算。上诉人以当地工商局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获利数额为依据,指责一审法院判赔7万元过高,我所针对此意见提出:工商局查处上诉人违法行为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查处后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其专利侵权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原审法院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作为侵权企业获利的依据,合法有据,该代理意见得到二审合议庭认可。
本案在侵权赔偿(非法获利)的计算上,涉及是否应以行政机关认定的数额确定专利侵权赔偿费。本案回答了这个问题:法院会全面综合考虑,不受行政机关认定数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