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华川经营部提起的专利侵权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原审法院作出的构成侵权的判决不再执行,对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予确认。
本案涉及办公桌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一审法院认为华川经营部的产品构成侵权,我所代理该上诉人提出上诉,用“应当关注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个性特征)”、“容易观察的部位对整体外观更具影响力”以及“禁止反悔”等作为上诉基石,提出被诉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用大量现有设计证明惯常设计特征不属于涉案专利的区别特征。这些具有说服力的上诉观点和事实赢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体现了翔隆一丝不苟的办案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