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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涉及对应知系侵权产品仍使用、销售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我所严谨、专业的代理确保专利权人终审获胜。
  • 我所代理博力厂对侵犯“警示灯”专利权的企业提起诉讼,双方经过控辩后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将4副侵权产品的模具交专利权人处理,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 我所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代理专利权人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庭审后进行调解,调解书确认:伟士达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支付赔偿费并承担二审受理费。
  • 庭审当天,电视台、电台、报社的多位记者在当地知识产权局组织下采访报道了此案,一时引起众人关注。翔隆接受被告恒峰公司的委托,准确清晰地指出被控“炒茶机”在机械结构及电路连接两方面均存在区别特征,与专利不相同且不等同,否认侵权指控。
  •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赢得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主张专利权益的原告不是涉案专利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驳回其起诉。
  • 我所已在针对本专利的3次无效案中代理专利权人获胜。我所撰写的专利文件质量好,经受住多次无效考验,而无效的经历又促使我所提高撰写质量,使得翔隆客户能得到出众的服务。
  •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上诉异议成立,应予采信;被控产品并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该案的胜诉,扫除了我国众多企业、尤其是宁波慈溪的自行车配件企业的一大拦路虎。赛冠公司始终鼓足勇气与世界知名企业较量,翔隆则严谨细致、有理有节,先后8次出庭代理,体面地赢得这场马拉松式的涉外专利侵权案,再显实力。
  • 杭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该判决表明我所代理的华源公司赢得本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深圳市伟士达公司的上诉,维持确认专利有效的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这是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又一次在高院诉讼中获胜。
  • 我所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做出有针对性的答辩,指出本专利相对在先专利属于存在明显差异的技术方案,既体现出新颖性也体现出创造性。日前收到的《无效审查决定书》确认答辩理由成立,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 我所代理客户申请专利并继续提供后续维权服务,体现了行之有效的“服务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