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接受大庄公司委托,对“展平装置”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日前作出决定:宣告专利全部无效,使委托人获胜。
在本无效案之前,专利局曾出具过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认为该专利缺乏专利性。我所在认真分析该评价报告引用的对比文件后,认为这些对比文件未必可以否定专利的有效性,且审查员的评述夹杂了过多的“容易想到”、“是常规手段”等断言式用语,说服力不强。于是自行检索了新的对比文件并提出无效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相对我所检索的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性,该主张获支持。
本案说明翔隆一丝不苟地为客户服务,即使得到了较为有利的信息,仍旧不盲从,在觉得没有把握时,自行重新进行检索,检索的对比文件明显优于评价报告的对比文件,所以十分有信心地取得了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