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风向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栏目: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量: 563
本案一波三折、历经5年,原告先后委托过6名律师(专利代理人)代理其诉讼。

      原告柴岩芝曾以奥普公司和国美公司侵犯其“双风向机”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获胜。此后,原告以“奥普公司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为由,再次提出包括巨额索赔的起诉。奥普公司根据掌握的证据以及诉讼活动中得知的事实,认为涉案专利系本单位的职务发明,该专利权归属奥普公司,遂向杭州中院提起权属纠纷争议,起诉柴岩芝。因为权利归属的结果将影响侵权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侵权案。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奥普公司主张该专利权为职务发明依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请。奥普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上诉,浙江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鉴于权属纠纷已有定论,杭州中院恢复审理涉案专利引起的侵权案。杭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控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和柴岩芝均不服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奥普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属于自由公知技术。柴岩芝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赔偿数额过低。浙江高院用一天的时间公开审理本上诉案。

       1.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案中案”。因为原告柴岩芝并非“浴霸”领域的技术人员,其亲属又多年在被告奥普公司从事过与技术有关的工作,可以合理怀疑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虽然因缺乏充分证据表明该专利系奥普公司的职务发明,但反映了奥普公司否认侵权的坚定信念,为侵权纠纷赢得了收集证据的时间和思路,阻却了原告急于求成的步伐。

        2. 原告依该专利曾以奥普公司为被告提出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在该在先案中认为被控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则在该在先案的上诉案中改判侵权。因此,原告依据经无效程序确认的新的权利要求信心满满的再次起诉,索赔额由150万元飚升至1000万元。我所接受奥普公司委托后,仔细分析了专利与被控产品的结构,确认被控产品的“叶柱”在结构、工作面、出风效果上均有别于专利的“双向风轮”,而且应当适用“禁止反悔”限制原告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得以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所的上述代理意见,作出构成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高院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及禁止反悔原则,采纳了翔隆提出的抗辩意见,最终确认被控产品的“叶柱“结构不同于专利的”人字形叶片“,彼此的作用和效果不同,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人字形叶片”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具有约束力,被控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波三折、历经5年,原告先后委托过6名律师(专利代理人)代理其诉讼。本专利的在先侵权案,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改判构成侵权。而在本案中,虽然权利要求有所变动,但一审法院沿袭在先判决,认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改判不构成侵权,充分说明专利案具有很强的主观判断空间,权利要求的每一个字的变动都可能带来实质影响,审判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的的审理给人以许多启迪: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仍须雄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