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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赢得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主张专利权益的原告不是涉案专利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驳回其起诉。
  • 我所已在针对本专利的3次无效案中代理专利权人获胜。我所撰写的专利文件质量好,经受住多次无效考验,而无效的经历又促使我所提高撰写质量,使得翔隆客户能得到出众的服务。
  •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上诉异议成立,应予采信;被控产品并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该案的胜诉,扫除了我国众多企业、尤其是宁波慈溪的自行车配件企业的一大拦路虎。赛冠公司始终鼓足勇气与世界知名企业较量,翔隆则严谨细致、有理有节,先后8次出庭代理,体面地赢得这场马拉松式的涉外专利侵权案,再显实力。
  • 杭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该判决表明我所代理的华源公司赢得本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深圳市伟士达公司的上诉,维持确认专利有效的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这是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又一次在高院诉讼中获胜。
  • 我所接受专利权人委托,做出有针对性的答辩,指出本专利相对在先专利属于存在明显差异的技术方案,既体现出新颖性也体现出创造性。日前收到的《无效审查决定书》确认答辩理由成立,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 我所代理客户申请专利并继续提供后续维权服务,体现了行之有效的“服务致胜”。
  • 在提出侵权诉讼后,被告以国外在先专利为依据,请求宣告涉案“蒸汽电熨斗”专利无效。我所一如既往地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在无效程序中应诉。
  • 我所代理爱仕达股份公司在“电磁炉散热装置”专利无效案应诉,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在先技术要解决的问题、相关技术特征的作用和效果分别做了有理有据的陈述,反驳请求人否定本专利创造性的主张。口审后,请求人自知难以胜诉,撤回了无效请求。
  • 我所在为客户获得专利权后,继续提供高端的维权服务,既能有效制止侵权,也能成功抗辩无效请求,本案再胜一局就体现了我所一站式全程服务的品质。
  • 侵权企业随后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引证了4份在先专利文件支持其主张。我所接受中艺公司委托后,从技术领域、设计空间、本专利相对在先专利的差异等方面阐述了本专利合法有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