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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涉及对应知系侵权产品仍使用、销售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我所严谨、专业的代理确保专利权人终审获胜。
  • 我所代理博力厂对侵犯“警示灯”专利权的企业提起诉讼,双方经过控辩后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将4副侵权产品的模具交专利权人处理,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 我所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代理专利权人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庭审后进行调解,调解书确认:伟士达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支付赔偿费并承担二审受理费。
  • 庭审当天,电视台、电台、报社的多位记者在当地知识产权局组织下采访报道了此案,一时引起众人关注。翔隆接受被告恒峰公司的委托,准确清晰地指出被控“炒茶机”在机械结构及电路连接两方面均存在区别特征,与专利不相同且不等同,否认侵权指控。
  •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赢得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主张专利权益的原告不是涉案专利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驳回其起诉。
  • 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上诉异议成立,应予采信;被控产品并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杭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协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请求。该判决表明我所代理的华源公司赢得本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深圳市伟士达公司的上诉,维持确认专利有效的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审查决定,这是我所代理专利权人又一次在高院诉讼中获胜。
  • 至此,我所已在本专利涉及的4场侵权诉讼中与侵权企业聘请的来自北京、广东、浙江的多名律师(专利代理人)较量,成功代理专利权利人维权,捍卫了友邦公司的核心专利,彰显了该专利的价值和我所的知识产权成就。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侵权企业天迈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本发明专利侵权案划上权利人获胜的圆满句号。
  •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影响力,二级法院没有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作出裁定,而是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使诉讼各方就管辖权的证据和理由充分质证辩论。我所选择的管辖地理由经受住考验,获得支持,乐金公司败诉。
  • 我所代理专利权人不服杭州中院就“空调器连接管”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高院的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改判丰强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费数额,该数额比一审判决增加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