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制造电暖产品的原告企业提起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举证涉案专利涉及地面采暖技术,被告作为原告的管理人员将“自限温发热地毯”以个人名义申请并获得的多项专利权,应属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企业所有。被告在诉讼中则否认这些专利系原告的职务发明。杭州中级法院审理后,仔细地甄别双方提供的共计48份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涉案专利系被告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判决专利权归原告企业所有。
此案涉及权属争议的多个方面,包括劳动关系、员工的本职工作范围、专利与企业产品及工作内容的对应性;运用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音频、出庭证人等,该系列专利权属案的胜诉再次体现了翔隆胜人一筹的专业水平和代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