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确认涉案产品不具备“轮轴上固定链轮”和“轮轴与牵引轮周向限位”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表明我所代理的企业毫无悬念地赢得了终审判决,为客户扫清了量产“牵引车”的障碍。
我所律师在庭审时既指出对方的补充证据与侵权比对无关,又指出彼此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还通过实物演示涉案产品与专利的轮轴结构在手段、功能、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极具说服力的雄辩理由获法院支持,体现了“成功之事必作于细”的专业品质,委托人竖起拇指由衷地表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