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再胜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终审案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量: 60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所代理百汇公司赢了终局诉讼,体现了我所严谨、细致的工作品质,使保持胜诉记录的专利权人终偿败诉之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我所代理百汇公司赢了终局诉讼,体现了我所严谨、细致的工作品质,使保持胜诉记录的专利权人终偿败诉之果。

      面对专利权人接二连三对同行成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百汇公司不接受侵权指控并委托我所应诉。我所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案产品采用的“振动盘”与专利的“端子排序滚筒”排序带肩轴的杆状件之工作原理、结构和效果不同,并不具备记载在前序部分的“端子排序滚筒”技术特征。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均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应知悉或预见这些技术特征所可能涵盖的保护范围,而不应有不合理的权利预期,也不应在侵权诉讼过程中,试图通过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来弥补其在专利文件撰写过程中的缺陷,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影响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审法院确认被诉产品的振动盘“在上升过程中经轨道筛选及姿态变化,端子能以竖直的统一状态进入直线输送位置以待加工,在实现端子排序功能的手段和工作原理等方面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端子排序滚筒不相同,亦不等同”,采纳了我所律师代理意见,我所洞察的区别特征是获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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