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是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托代理该局应诉广丰公司提起的4件专利裁决行政诉讼案,庭审当日与该局阳作军局长一起出庭。杭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撤诉裁定,4件被诉决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悉,这是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后由知识产权法官审理的首宗专利行政案件。
本系列案涉及4件床具外观设计纠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我所出具的答辩意见认为,杭州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据,原告诉称该局未能查明事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无事实依据;涉案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于专利,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进一步补强原告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提供的最接近的现有设计证据基础上,本所律师强调涉案产品与专利部分近似的特征是公知的设计特征,与专利存在差异的设计特征是专利的区别特征。根据“区别特征对外观设计更具有影响力”的判断原则,被诉产品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翔隆既能胜任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也能胜任行政机构委托的行政应诉,通过专业、严谨、周全的服务使本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揭牌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