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用外观设计作为无效技术方案的证据获支持

栏目:复审无效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量: 701
翔隆一件成功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体现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时,可以作为无效技术方案专利的适格证据。

       外观设计属于设计方案,能否作为无效发明和实用专利的证据,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翔隆一件成功案例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体现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时,可以作为无效技术方案专利的适格证据。日前,翔隆引证外观设计证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公开,从而成功将“水波纹散热翅片”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证明翔隆能熟练掌握无效规则和原理,无效主张总能获得支持。

      针对涉案专利相对于无效证据存在“翅片呈连续波浪结构”的区别特征,翔隆另辟蹊径通过检索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证明该特征早已被国外公司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属于现有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则认为外观专利不包括其技术构造或原理;外观形状不能实现产品技术功能,不属于有效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外观专利公开了波纹扰流散热翅片,立体图清楚的看出连续波浪形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结构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加快散热,且给出了将翅片设置成连续波纹结构的启示,据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用于散热的水波纹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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