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提交的实物,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现有设计证据?法院给出的终审结论是:被诉侵权人提交的产品实物构成现有设计比对的证据。翔隆代理的企业在索赔百万元的专利侵权终审案中获胜。
上诉人认为被诉侵权企业提供的实物真实性无法核验,因为该产品可二次封装、可生产替换、合格证可修改篡改、合格证编号可随意解释,不应采信。而且,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接受相同的实物作为无效证据,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乍一看,上诉理由挺像回事。然而,上诉人并未客观、完整地叙述诉讼事实和证据,翔隆团队在庭审中表示:1.一审庭审现场勘验,该产品实物原封包装完好,未有拆封痕迹。2.被诉企业提交了申请日前形成的具有产品型号的增值税发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产品3C证书、卫生许可批文。3.被诉企业申请日前向案外人采购涉案部件且该企业出庭确认产品系其生产。4.天猫1688网站、慧聪网展示涉案产品的公证信息且申请日前的交易记录。以上证据表明,产品实物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现有设计。5.国知局未接受实物证据是因为其“属于超出举证期限的新证据”,不影响法院按照证据规则认定在案证据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确认答辩理由成立,认定被诉企业提交的产品实物系申请日前生产并公开销售且与专利基本相同,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当事人多、证据多、诉讼标的高,各种观点碰撞,突破了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实物证据不宜作为有效证据的惯例,且不受国知局维持专利权有效结论的影响,这显然得益于翔隆提供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当事企业老板开心地夸到“我委托翔隆的眼光是不会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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