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经授权采用明星代言的特定商标(商号),就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了吗?我所代理的一件“搞茶”商标侵权案给出了答案:若经授权的商标系他人的注册商标,则授权方和加盟店均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商标权人目后佐道公司拥有“搞茶”注册商标,在核准服务类别中开展深受年轻人青睐的“奶茶店”经营活动,但随即发现被告格物知行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授权30余家经营奶茶的加盟店使用“搞茶”商标。被告除了宣称已有800多家“搞茶”加盟店,还聘请明星人物陈志朋作为其代言人,这些行为导致“搞茶”市场经营主体混淆,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经营的奶茶店“不正宗”。那么,被告及其加盟店使用“搞茶”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我所代理商标权人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得到正本清源的结论。被告辩称其店铺中的“搞茶”二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并否认其自身经营着奶茶店,甚至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加盟店也否认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驳回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审理后确认被告及其杭州下沙加盟店侵犯了“搞茶”商标专用权,判令格物知行公司停止使用“搞茶”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31万元;下沙加盟店因未尽到合理注意的审查义务,也判决承担相应侵权损失赔偿费。
此案说明,没有注册商标的经营者不能擅自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加盟商在加盟时务必审查品牌方是否已注册商标,切不可因为得到授权就高枕无忧。我所律师准确把握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清了商标是非,得到委托人“十分满意”的称赞。
(下图为明星为被告“搞茶”经营行为站台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