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应用于框架、箱体、门窗板材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靠谱吗?翔隆日前胜诉的3件案件给出了答案:仿制产品采用型材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具有与专利实质相同的视觉效果,即使存在局部、细节上的差异,同样属于侵权产品。
杰欣公司是道路隔离花箱的龙头企业之一,尤其在铝型材花箱上领先于同行,其首创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总是被人模仿。为此,该公司在委托翔隆申请专利的同时,委托翔隆诉讼维权。翔隆代理杰欣提起3件型材专利侵权案,由杭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威旺公司制造花箱的3款型材均侵犯了杰欣公司的专利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这些案件的争议集中在如何判断被诉产品是否侵权。被告认为:专利位于产品内部或者正常状态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被诉产品与专利存在差异并且属于惯常设计。翔隆律师则认为涉案花箱采用多件铝型材加工而成,所采用型材的横截面和外露面在制造花箱前或者制造花箱后均清晰可见;其差异属于局部细节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影响;涉案型材并非只要提到名称就能联想到的惯常设计,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缺乏理据。法院接受了翔隆的代理意见,否定了被告不构成侵权的主张,确认被诉型材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表明,专利不是摆设,是企业维护发明创造的有利手段。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值得信赖的、负责任的、专业性强的律师合作,可以少走弯路,获得更好的事半功倍服务。
(图片为涉案三件专利的截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