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认为无效证据“缺乏技术启示”获支持

栏目:复审无效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量: 417
在无效案中,不仅要分析无效证据是否存在与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还要分析该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关注整体技术方案的设计思路和原理。正因为翔隆准确地把握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其提出的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观点总能获得支持。

       在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纠纷中,总会遇到用多份无效证据评价专利的创造性,争议点往往在于无效证据是否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均支持了翔隆团队无效证据缺乏相结合技术启示的结论。

      如果一份证据中的某一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专利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认为存在技术启示,会使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多份现有技术的证据,据此认为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翔隆则认为:无效证据中的日本专利“通过凿刻刀的凿刻划动”或者“隧道式加热展开装置”和中国专利“送入互相平行的两辊间垂直挤压”在整体方案的结构、动作过程和作用原理上差异明显,没有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无效证据并非显而易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在无效案中,不仅要分析无效证据是否存在与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还要分析该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关注整体技术方案的设计思路和原理。正因为翔隆准确地把握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其提出的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观点总能获得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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