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通过设计空间理论赢得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诉讼案

栏目: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 764
原告利用其“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在无锡中院赢得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0万元。危急之际,被告委托翔隆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翔隆在二审期间否认侵权并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江苏高院随之裁定撤销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

        原告利用其“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在无锡中院赢得侵权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0万元。危急之际,被告委托翔隆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翔隆在二审期间否认侵权并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轮胎”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江苏高院随之裁定撤销无锡中院的一审判决。原告不服无效决定提出无效行政诉讼,翔隆继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应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翔隆代理客户再胜一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如何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其次,涉案专利相对现有设计是否具有实质差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产法院均认为翔隆律师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充分扎实,尤其是接受了翔隆团队律师阐述的代理意见:在进行外观设计判断时,应当考虑产品的设计空间,对于存在较大设计空间的外观设计,在相同近似性判断上应当维持较为严格的标准。轮胎的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较大,在具体判断时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虽然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两者仍然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法院的判决再次巩固了翔隆团队提出的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主张。

      值得说明,该案的无效行政判决,与无锡中院不采信现有设计抗辩的观点相左,值得回味,揭示“事实仍需雄辩”。

     (图为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的比对)

               涉案专利                 现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