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送达的民事再审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至此,翔隆团队代理安达公司在最高法院赢得了第四件专利侵权再审申请案,再操胜券。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但专利权人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翔隆团队在应诉时再次强调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应当将专利名称中的技术特征纳入比对范畴。翔隆在一审中就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缺乏专利名称中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回避了被诉产品是否具备专利名称中技术特征的评价,二审法院则采纳了翔隆的代理意见,确认被诉产品缺乏专利名称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最高法院同样认为:“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作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一部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左右供水结构,无法实现涉案专利上下左右供水的发明目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提示大家,无论在侵权比对还是撰写专利说明书时,都应当重视发明名称的含义,切不可忽视专利名称中的技术信息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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