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正常的交易规则下订单,然后以违约为由索赔240余万元,试图通过“陷阱式诉讼”获取不义之财,必然得不偿失。翔隆代理的关联知识产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胜诉,法院驳回原告飞跃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告诫:企业经营的正当权益固然需要维护,但纠缠式诉讼应当避免。
飞跃公司与旭美公司就“节流式接头”专利项目签订《开发合同》和《采购合同》,产生合同纠纷后,飞跃公司先以旭美公司违反《开发合同》为由提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翔隆代理旭美公司应诉,否定飞跃公司的指控,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飞跃公司诉讼请求。飞跃公司败诉后,又以旭美公司违反《采购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违约之诉,翔隆再次接受委托应诉,指出:飞跃公司提供的涉案订单不是正常的商业采购行为,在双方买卖关系终止后发送不实的采购信息,显系另有图谋的“恶意下单,陷阱诉讼”,其诉请应予驳回。法院支持翔隆的答辩理由并认为:设置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而不是获取额外利益,飞跃公司意欲获取额外利益与违约金设立的目的相悖,旭美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此,飞跃公司再次败下阵来。
本案说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诚实守信,不能虚构事实“下套忽悠”,通过不当手段获取额外利益必然碰壁,缠讼不仅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翔隆团队的律师不仅在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中驾轻就熟,在民商事纠纷中同样不负所托,获得委托人的热情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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