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提出的等同侵权指控再获法院支持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5-04-28 浏览量: 187
翔隆代理权利人将重复侵权的被告再次推上被告席,指控其以等同手段实施侵权行为获法院支持,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翔隆代理权利人将重复侵权的被告再次推上被告席,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尽管被告声称已对产品作了改动,翔隆团队分析认为改动的结构特征与专利特征等同,仍然构成侵权产品,该预判结论与法院的判决一致,体现了翔隆扎实地专业能力。

      本案涉及“扩管器”,被告威科公司曾因等同侵权被最高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公司支付赔偿费后再次将扩管器的部分结构作了改动,翔隆认为:被告改动的一款产品,仅将橡胶中空弹性筒替换为金属碟簧,仍然属于专利的“弹性体”,构成相同侵权;被告改动的另一款产品,将橡胶弹性筒由内置于芯轴改为外套于芯轴,仍然采用专利增设的平键驱动芯轴和压缩弹性体,彼此的构思相同、手段、效果基本相同且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构成等同特征。法院支持了翔隆的代理意见,认为被诉产品虽然已作改动,但两款被诉侵权产品的争议特征与专利对应特征相同和等同,仍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

      飞越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者,通过维权诉讼遏制抄袭模仿的侵权行为,翔隆团队则通过务实可视的诉讼成果不断赢得客户的赞赏和尊重,再获“等同侵权”的成果巩固和扩大了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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