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翔隆日前代理专利权人成功追究侵权企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权人作出惩罚性加倍赔偿损失的一审判决。
翔隆代理专利权人诉称,本案被告曾被判决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其未遵守判决且在三次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均不成立的情况下持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重复侵权,应当施以惩罚性赔偿。侵权企业则否认其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法院详细比对技术特征后,支持了翔隆提出的全部反驳意见,确认被诉产品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均不成立。在确定赔偿费时,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前,被告已经因涉案专利侵权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亦有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均不成立,其应已熟知涉案专利技术,理应合理避让。在上述情况下,飞宇公司仍然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法院确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成就,在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同时,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判令侵权企业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3万元。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体的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本案说明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要准确认定重复侵权行为,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条件;二要让恶意侵权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侵权的价值导向,防范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在本案中,翔隆针对重复侵权的事实,代理权利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就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阐述了扎实有力的诉讼意见,终获法院支持,为惩罚性知产案例再添新篇。(图片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