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送达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翔隆代理商标权人胜诉,使得权利人的权益终获肯定,确保其在相关商品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争议商标为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杯、碗、碟;玻璃杯(容器)”等商品上的第34007320号商标,申请人委托北京一商标代理公司依据多项无效理由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翔隆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后梳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无效理由、证据,出具了详实的答辩文案,认为申请人的部分无效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部分无效理由超过法定期限、部分无效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部分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支持了翔隆提出的答辩意见,在驳回各项无效理由的基础上作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翔隆团队处理专利纠纷独树一帜,处理商标纠纷同样可圈可点。本商标无效案涉及如何适用新、旧商标法,如何处理商标无效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何评述商标的含义和误认与否,翔隆交出了满意的答案,深受委托人赞赏。(图片来自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