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为专利权人赢取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用事实证明涉案专利虽然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良,但改良特征明显提升了有益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侵权抄袭者试图通过反复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排除法律约束,国知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说明其打错了算盘,此路不通。
无效请求人为一位自然人,但主角为其身后的一家企业,其无效理由除了认为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重点在于质疑专利的创造性。翔隆在关于创造性评价中认为;专利用固定电机的部件再设置螺纹孔以固定前部壳体的技术特征并未被任何一份在先技术公开。而且,专利改变了无效证据将“机芯模块”装配成型后再置于壳体内的结构,有效利用两个连通孔形成的空腔,优化并减小了整机体积和结构,故专利相对无效证据的各种组合具备创造性。
本案说明在评价创造性时,若权利要求相对无效证据的区别特征不能从其他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翔隆把握了评述创造性的关键内容和无效主动权,赢得干净利落,使专利权的创造性再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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