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对手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发起挑战,专利权人委托翔隆团队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做出维持2项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采纳了翔隆团队认为无效理由并不成立的主张:涉案专利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并且具备创造性,夯实了制止侵权仿造行为的法律屏障。
涉案专利为“扩管器”和专用配件的改进方案,翔隆针对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指出:专利的“支撑环”延伸至“涡轮”中孔内,具有更长的支撑长度和接触面,进而减少支撑轴承的数量,达到“通过单个轴承即可实现芯轴的稳定支撑”的目的,公开充分。“连杆机构”是两个以上构件用低副连接组成的常规机构,保护范围清楚。翔隆针对缺乏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指出:无效证据的美国专利、日本专利和中国专利中的“凹凸旋转连接部”不同于专利的“平键”,其中的弹簧设置位置和压缩作用与本专利通过平键驱动芯轴和螺母压缩容纳腔内弹性体的结构不同,不具有弹性体变形使芯轴的移动速度降低、进给量变小的作用。同理,无效证据并未公开“扩管器挡板改进结构”中的“销套”及设置“销套”能够方便调节和精确控制挡板间隙的作用,故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国知局采纳了翔隆的理由,认为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无效纠纷通常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展开,而基于专利无效的专业性,无效当事人通常委托专业机构代理,这不仅考验专利文案的撰写质量,也考验着各方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应对能力,不同的代理机构会交出不同的答卷。本案中,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实质性改进,但在表述上确有瑕疵,这就要求专利代理师充分掌握专利方案、无效证据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产生争议的技术点做出的清晰准确解释,力争化险为夷。翔隆在本案中再次向委托人交出了满分答案。
(图为飞越公司的专利“电动扩管器(扩口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