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和驳回申请再审裁定不服,继续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使得已有定论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再起波澜,当事人究竟存不存在违约行为?面对不常见的讼累,翔隆团队再次受命应诉。浙江省检察院日前出具决定书,不支持飞跃管业公司的监督申请,翔隆代理应诉的旭强公司获胜,双方持续数年的“节流式无垫连接管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终于闭幕。
早在4年前,飞跃管业公司以违约为由将旭强公司诉至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飞跃管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上诉,高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飞跃管业公司仍旧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申请人心有不甘,以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等为由,申请省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要求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面对检察监督的特点和受理监督通知书的内容,翔隆做了充分准备,详尽陈述了旭强公司不存在违约的理由,指出对方监督申请和客观事实不符。检察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模具符合合同约定;《专利实施许可证明》系伪造缺乏证据;案涉模具归于旭强公司公平合理;法院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出具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本案一波四折,经历了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三级法院审判和省检察院的审理,启动了民事诉讼所有程序,走完了每一个环节。翔隆团队在每一个诉讼程序中都能有理有据的用证据说话,还原客观事实的来龙去脉,经受住了法检两院审理案件的一系列诉讼考验,扎实、圆满完成受托事务,获得委托人的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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