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日前判决“电动扩管器改进机构”专利侵权案的三家被告企业构成侵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该案体现出对新产品的专利进行布局的重要性,不仅整机申请专利,改进的关键部件也申请专利,能有效防止侵权人投机取巧钻空子。
飞越公司是电动扩管器行业的佼佼者,拥有300余项专利,在发现威科公司的电动扩管器涉嫌侵犯其专利后,委托翔隆团队分析、取证、起诉。翔隆团队的律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整机专利,也侵犯了相关的部件专利,对被诉产品及其组件提起多件专利诉讼。被告在否认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同时,还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认为其产品采用现有技术并结合公知常识获得的技术方案,不侵犯专利权。翔隆团队在庭审中指出,被诉产品与现有技术存在明显差别,多项技术特征不同且工作状态和原理不同,而仅有的专利文件不构成公知常识证据,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法院的判决与翔隆的诉讼意见一致,认为被诉产品落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不成立。
企业设计出新的产品后,欲获得充分保护,须对每一个技术改进点分别申请专利。翔隆再次用一件产品中的多件专利起诉被告,运用多专利保护的策略扎牢维权篱笆,使得飞跃公司掌握了诉讼主动权。(图为飞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