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压力锅”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原、被告为两大知名厨房炊具制造商:原告塞伯公司(SEB公司)系法国的一家具有国际知名度的炊具制造企业,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被告爱仕达公司是上市公司,其炊具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产品畅销世界50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故本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2012年6月15日,塞伯公司以侵犯其“一种用于在压力下蒸煮食物的卡扣式闭合的家用器具”发明专利为由,将爱仕达公司、家乐福超市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一审认为爱仕达公司的被控侵权的“压力锅”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和等同,侵犯了专利权,判决赛伯公司胜诉。我所代理爱仕达公司上诉,理由是: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对现有技术组合得到的专利,应慎用“等同原则”;对功能性特征应以具体实施例及其等同方式解释,防止扩张专利保护范围。塞伯公司亦提出上诉,要求支持全额索赔费10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公开审理本案,并且网上直播庭审情况。在法庭现场,数十家新闻媒体、部分驻上海国外领事馆的官员、企业代表旁听了庭审全过程。法庭当庭作出宣判,各媒体对本案做了广泛报道。
1.本案涉及技术特征的比对和认定,高院认真严谨地归纳了双方各抒己见的上诉理由及对争议技术特征的解释,最终采纳了翔隆所提出的没有构成专利侵权的上诉理由,省高院认为:将被诉侵权“压力锅”与塞伯公司的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发现,前者具有的“闭锁凸缘”和“内凹贯通缺口”的插接配合关系,与涉案专利限定的“闭锁凸缘”与“闭锁抵对凸缘”的扣接关系,在技术手段、技术目的与技术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另外,前者的盖和盖手柄相对于锅和锅手柄,在是否能“自由旋转”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差异。高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被诉侵权压力锅不具备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爱仕达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2.根据浙江省高院统计,浙江省涉外知识产权案的外国当事人胜诉率超过95%,因此,我国的民企在发明专利案中战胜国外知名企业、改判一审判决的情况并不多见,本案提供了一个正确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范例,高院纠正了一审判决的疏漏之处,爱仕达公司的胜诉具有标志性。
3.据统计,翔隆专利事务所在代理国内当事人的专利案中,先后胜诉过美国的3M公司、日本的本田公司、日本的岛野公司、澳大利亚的“雅风”公司、瑞士的IRO公司….,正是这些成功经验的积累,梳理出本案成功突围之路,体现了翔隆的专业、严谨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