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弘升公司在“塑料课桌椅”两件专利侵权纠纷中终审获胜,浙江高院日前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上诉请求。在此案审理中,我所运用“塞尺”等器具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明显间隙,不具备专利的技术特征和效果;高院做了进一步的验证,在部件重叠处涂覆颜色层,以考察重叠处是否留有接触摩擦痕迹。验证结果印证存在间隙,遂确认“弘升公司提出的答辩理由成立”。
本案一波三折,我所严谨细致地找出涉案产品与专利的实质区别特征,扭转了先入为主的“侵权”定论,终获一、二审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