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对二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一家被告企业圣泰龙用品厂委托我所应诉。我所在庭审中指出:首先,原告律师没有进行任何技术特征的比对就称“被告大肆侵权”,并无事实依据;其次,被控侵权的“塑料座垫”不具备专利的多项技术特征,尤其不具备“端面连接”和“点连接”的结构关系,并未落入专利范围。与此同时,我所提出了多份在先的美国和日本专利支持抗辩理由。激烈的庭辨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台州中院日前裁定准许。
另一被告企业委托当地律师应诉,已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得益于我所专业、准确的检索能力和分析能力,既通过国外专利说明现有技术,又通过特征比对说明实质差异,将委托人毫无信心的诉讼案办得有声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