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我所代理的湖南芷兰公司胜诉,长沙中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这场历时6个月的诉讼案划上句号。
我所克服异地诉讼的困难,坚持用客观存在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作为专利比对的基础,不卑不亢的陈述获法院采信。庭审中,在产品名称对技术方案是否有限定作用上,双方针锋相对,翔隆律师陈述的“专利名称构成比对特征并限定技术方案”的观点获支持。
湖南的委托人对我所的代理能力和精准表达十分赞赏:”庭审中的陈述比我们还像专家,解除了今后在绿化工程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