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出口至美国的”游艇和房车牵引机“,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专利战,原告易之公司先声夺人申请法院保全了涉案产品,志在必得地制止被告争夺其美国市场,被告家旺厂第一时间找到了”交关有名气“的翔隆所应诉。我所在仔细分析了被诉产品和专利后,认为彼此的结构、传动原理和效果存在实质差异,在开庭审理拆解产品前对该牵引机的运行过程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保全,从而结合分解后的产品组件证明被诉产品不落入专利范围。合议庭听取双方的技术比对意见后,接受了我所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印证了”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仍需雄辩“的道理,只有细致入微的专业分析才能梳理出是否存在区别特征,指望偏离说明书和常识去解释技术特征,终究会碰壁。
(下图为法院保全的涉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