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发明专利侵权上诉案胜诉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量: 696
浙江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本案不具备侵权比对基础”等为由,驳回专利权人上诉,维持原判,使这场耗时近一年的“特殊绿化砌块”发明专利侵权案划上句号,我所代理的企业再操胜券。

      浙江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本案不具备侵权比对基础”等为由,驳回专利权人上诉,维持原判,使这场耗时近一年的“特殊绿化砌块”发明专利侵权案划上句号,我所代理的企业再操胜券。

      我所在二审中指出: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映涉案产品结构的证据;可以辨认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不构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二审判决认为难以确定涉案产品侧板、底板、背板的连接方式,以及板体的具体特征,无法逐一进行特征比对,采纳了我所提出的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事实上,涉案产品并不具备专利的结构和技术效果,不属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此案提醒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固定足以反映涉案产品技术特征的证据,仅提交公证的照片难以奏效。
      (图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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