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利用“确认不侵权”的“进攻性”诉讼策略打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在海关扣货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出色地制衡了权利人并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宗因涉及“平衡车”系列专利引发的“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责任”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和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法院确认涉案平衡车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骑客公司应赔偿其申请海关扣货错误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全额支付波速尔公司的律师费,为众人瞩目的“电动平衡扭扭车”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再续胜诉新篇。
被海关扣留的平衡车波及全国数十家企业,当海关根据被告骑客公司的申请扣留原告波速尔公司向美国出口的货值近500万元的平衡车后,被告骑客公司并未依据其申请扣留涉案产品的“电动平衡扭扭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致使原告波速尔公司能否继续制造、销售涉案产品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正常经营秩序及商业利益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境地。即使骑客公司此后用“改良电动平衡车”专利提出侵权诉讼,也不能使被扣留的涉案产品是否侵犯“电动平衡扭扭车”专利权得以明确。相应的,波速尔公司为此遭受了提供巨额反担保金、被扣货物、查验代理费等经济损失。
左图为专利视图 右图为涉案产品
我所律师在并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造性的采取“进攻性”策略提起“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责任”之诉以解被困之套。被告骑客公司则认为原告无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索赔缺乏依据。 审理本案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波速尔公司有权对骑客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2. 该院具有管辖权。3.原告波速尔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纠纷与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可以合并审理,在此基础上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外,宁波市中级法院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判决驳回骑客公司依据“改良电动平衡车”专利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我国鲜有因海关扣留货物提起的确认不侵权案例,我所律师凭借过硬扎实的实力,睿智、敏锐地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判断后,建议被扣留货物的企业提供反担保继续出口平衡车,然后启动后续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并一并提出赔偿诉请,变被动为主动,娴熟地运用“组合拳”应对滥用专利权。据悉,这是金华中院首例确认不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启示专利权人在涉及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保全事务时,应当谨慎有度,避免作茧自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