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湖南高院代理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如何看待发明名称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这些记载在名称中的特征对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是否应当进行比对。尽管翔隆在一审中代理当事人胜诉,但有关发明名称中的特征应当构成比对特征的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在二审中,再次强调名称中记载的特征应当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约束力,湖南高院接受了该观点,认为: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作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一部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一审判决关于该问题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高院纠正一审瑕疵错误,证明翔隆在专利案件的技术特征比对判断上值得信赖。
下图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