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把握技术特征认定原则,代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胜诉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量: 789
杭州中院日前就一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支持翔隆提出的技术特征划分和比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赢得发明专利诉讼。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争议点总是集中在如何分析比对技术特征,如果能够准确无误的划分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并理解该特征的技术作用,则技术比对事半功倍。杭州中院日前就一发明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支持翔隆提出的技术特征划分和比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赢得发明专利诉讼。

      本案的要点之一是发明名称中的内容是否构成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原告认为名称的内容对专利不具有限定作用,而翔隆认为名称内容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尤其是涉案专利名称中的“具有高度调节功能”“插槽连接式”等内容与发明目的密切相关,即使特征部分没有记载实现上述功能的技术手段,它们也构成限定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应当进行比对。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和理由,认为被诉产品不具有这些功能和结构,缺乏专利名称中的上述技术特征。

      翔隆团队把握技术特征的划分和比对原则,作出的判断与客观事实吻合度高,力争在每一件专利诉讼案中掌握主动。

      (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字符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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