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飞跃公司诉称被告旭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被告归还价值310万元的模具。鉴于涉案《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与专利高度关联,符合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特征,中级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立案审理。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涉案财产近2000万元,旭美公司在关乎企业前途的该诉讼面前颇感困惑,遂慕名前往翔隆寻求法律帮助。乍一看,原告的诉请在理,但翔隆律师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发现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存在重大出入,依据充分证据指出:旭美公司开发的涉案模具符合涉案协议约定的标准,飞跃公司接受了价值达500万元的产品且从未在合理检视期间对模具质量和结构提出异议,故模具不符合约定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购买涉案产品的案外人均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旭美公司的销售行为符合协议约定,不构成违约;尽管价值310万元模具款来源于飞跃公司,但涉案协议已经约定“若发生变故,甲方必须将投资的模具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现“发生其他变故”的条件已成就,涉案模具依约应当归属被告,原告无权主张模具所有权。
翔隆律师有理有据的诉讼意见均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解除涉案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旭美公司可以放心的继续使用涉案模具制造产品并销售。
翔隆结合双方履行协议的事实、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约定事项成就的条件以及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圆满的办理了这宗知识产权合同案,获得委托人的极高赞誉。
(图为涉案产品“节流式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