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所代理上市公司钱江股份对“钱江新大洲”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钱江新大洲”不予核准注册。
2、我所代理商标注册人对“斯威特”商标的异议进行答辩,反驳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商标局作出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斯威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