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的“电塑料有限公司”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中申请注册的“EP及图”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委托上海一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要求驳回该注册商标。因该商标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周详考虑,该司变更代理机构转由翔隆代理异议答辩。我所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提交了内容详实、说明透彻、理由充分的答辩书,否定异议人的理由及主张。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目前作出裁定:异议人挪威电塑料公司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异议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是翔隆成功代理的又一件涉外注册商标异议案,体现了翔隆的专业水准和代理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