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琪豪公司在一发明专利无效案中终审获胜,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宣告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的上诉被驳回。
这是我所运用专利法第33条,以发明专利修改超范围为由的又一无效胜诉案例。这表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针对现有产品而为,要防止不恰当地扩大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