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一项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第3558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给出了答案:当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且没有证据和充分理由证明该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该专利具备创造性。基于该创造性的判断原则,翔隆代理专利权人天迈公司赢得“花枕驱动板”发明专利无效案,专利权被维持全部有效。
本案涉及6份证据,翔隆专利代理人指出本专利相对无效证据具有多项区别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1.出版物的公开日以印刷日为准:请求人提供的书证印刷日晚于专利申请日,而印刷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故该证据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专利的创造性。2.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3.“固定销”是公知常识,并不能证明将固定销运用到电磁阀以实现单独拆卸各个电磁阀是公知常识。4.专利“柔性电路”通过排线端子与FPC连接器插入口配合的特征没有被公开。上述观点和理由均为复审委员会悉数采纳。
尽管涉案专利确系现有技术的改进方案,但当其解决了现有技术的不便于更换损坏的电磁阀等问题后,采用新的固定方式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就是具备创造性的新的技术方案。
(图为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