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有质量的专利应当重视从属权利要求,它既可以提高专利的稳定性、也便于在侵权案中对具体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翔隆专利代理师在“砂轮打火机”专利无效案中,重视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再次成功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侵权企业对涉案专利先后提出7次无效均败诉。本次无效案的诉辩焦点之一:如何评价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翔隆则认为无效证据中的箍制卡合的作用是使弹簧与中空管柱相互配合,而本专利附加特征实现的是砂轮组件与机壳的连接装配,两者在结构、设置位置和作用上均存在实质区别,且该附加特征既增加了表面摩擦度,又有利于砂轮组件的插拔装配。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结构及其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专利局支持了翔隆的代理意见,确认附加特征具备创造性,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反映结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除了独立权利要求外,通常具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记载的通常是与发明目的有关的更为具体的技术特征,具有其特殊的意义。因此,既要重视独立权利要求,也要重视从属权利要求。
翔隆通过把握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原则,在强调独立权利要求稳定性的同时,重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全面维护专利权人的技术权益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