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代理的一件数码发明专利再次获胜,说明正确解释专利的技术特征才能在侵权诉讼中赢得主动,达到预期的诉讼结果;试图通过曲解技术特征、偏离客观事实进行辩解,往往事与愿违、承受不利结果。
原告宏华公司起诉被告赛顺公司侵权犯其数码印花系统发明专利权,被告则否认被诉产品具备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此,翔隆团队庭审时指出被告的辩解与事实不符:1.侵权产品安装在支架上的数码摄像机用于采集、存储影像,对应于专利的“数码摄像装置”;2. 侵权产品具有数码视觉识别、套色(填色)功能和技术效果,对应于专利采集刺绣提花的图案及其阴影、灰度和渐变色等数码平面信息,从而打印出具有“立体感”数码印花产品的技术特征。3.侵权产品可以避免出现偏差、错位、重影等,具备“喷印图案与喷印介质表面对应区域匹配”的特征。4.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法院采信了翔隆提出的诉讼意见,确认侵权指控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15万元。
翔隆团队注重实准确解读技术特征及其含义,有理有据的指出被告曲解技术特征、偏离技术事实的问题,有利于获得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图为数码印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