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要求侵权人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获支持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量: 739
翔隆代理原告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在主张被告支付赔偿费的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翔隆代理原告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诉讼,在主张被告支付赔偿费的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法院日前判令被告朵佳公司构成专利侵权,需要赔偿费经济损失并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使得原告主张的两项索赔主张得以实现。

      本案与之前的“旋转拖把”发明专利侵权案一样,双方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有不同看法,在是否应当支付专利使用费上同样针锋相对。翔隆团队的律师认为,《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适用该法条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被授予专利权,被诉产品既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入申请公布时的保护范围,主张专利使用费可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法院当庭对被诉产品进行演示,确认被诉产品属于“旋转式清洗”并具备专利申请记载的“内杆下端与拖把头相连”“点支撑结构”等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既落入专利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又落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于法有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且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翔隆团队接手本案后,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和证据,明确索赔损失包括专利赔偿费和专利申请公开期间的使用费,避免了忽略专利使用费和减损权利人权益,使侵权仿制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体现出《专利法》第13条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再获充分肯定。

      (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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