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专利侵权上诉案涉及3款不同型号的产品,它们外观存在差异,核心构思一致,翔隆团队运用等同原则指控其构成侵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3款“扩口机”均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企业败诉,权利人再获胜诉之果。
飞越公司指控金华WK公司的“扩口机”侵害专利权,曾在最高法院获胜。然而,WK公司调整部分结构后自认已规避了专利,继续将竞品投放市场。翔隆团队分析后认为改动的结构与专利构成等同,受托代理权利人再次起诉并获胜。该侵权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除了否认其产品构成等同侵权,又提供了新证据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翔隆强调:3款被诉产品相对在先侵权产品虽有改动,但手段、功能、效果与专利等同,仍构成侵权,新提交的证据不构成侵权产品的现有技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与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翔隆的诉讼意见获全面采纳。
翔隆凭借细致入微的观察、清晰明了的文案、去伪存真的辩驳,运用“等同侵权”原则使有争议的多项技术特征被一、二审法院确认为等同特征,为权利人争得口碑和市场,巩固了细分市场头部企业的地位,展现了专利权在竞争中的独特价值。(图片来自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