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在最高法院再获改判硕果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4-12-04 浏览量: 97
一件平衡车专利侵权案将悬而未决的争议摆上最高擂台,一审法院判决具有肋筋框顶盖的平衡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判决该平衡车不构成侵权,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这是翔隆再次在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获得的改判硕果,深受赞赏。

一件平衡车专利侵权案将悬而未决的争议摆上最高擂台,一审法院判决具有肋筋框顶盖的平衡车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判决该平衡车不构成侵权,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这是翔隆再次在最高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获得的改判硕果,深受赞赏。

一审法院认为平衡车顶盖的“肋筋框”区域即为专利的“内盖”,支持了专利权人“顶盖和内盖可以一体成型”的主张。面对一审失利的窘境,被诉产品制造商另行委托翔隆代理其二审。翔隆团队的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分析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技术特征认定有误,在二审庭审时指出:被诉产品左侧车体为包含内盖的三层结构,但右侧车体仅有顶盖和底盖,该两层结构并无内盖,一体成型于顶盖的肋筋框并不构成“内盖”,专利的顶盖和内盖材质不同,分别具有增加强度和便于喷涂着色、防污防水的明显不同的功能,无法在一道工序中“一体成型”;而被诉产品具有肋筋框的顶盖用同一种材料一体注塑加工而成,彼此结构和功能不同。一审判决和专利权人将顶盖中的肋筋框曲解为内盖有违常理,实质上将专利的三层结构扩展为两层结构。二审的最高法院认为翔隆代理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成立:专利“内盖固定于顶盖与底盖之间”的“固定”应该是从外观结构以及实现功能上均可以明显区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件之间的相对关系,被诉产品中“一体成型”的整体中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同于涉案专利中的“固定”,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争议技术特征的具体方式、功能和效果明显不同,不具备“第二内盖”的特征,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最高法院遂纠正一审错误,予以改判。

众多平衡车制造厂家近几年展开了多轮专利博弈,该案的一体成型于平衡车顶盖中的“肋筋框”是否属于“内盖”备受争议。由于专利权人对此类平衡车频频发起诉讼后又撤诉,使得该争议特征莫衷一是,导致平衡车企业心存疑惑。本案的终审判决澄清是非,给出了终局结论,确认一体成型于顶盖底面的肋筋框不属于“内盖”,上诉人不仅无须支付一审判决的巨额赔偿,还使得被索赔500万元的后续侵权案件就此止步。翔隆团队的出色代理,一扫阴霾,彰显一往无前的专业品质。(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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