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在最高法院上诉获胜,一审判决被撤销,侵权人被追责

栏目: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 623
翔隆在最高法院代理专利权人上诉获胜,最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撤销。

       翔隆在最高法院代理专利权人上诉获胜,最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予以撤销。最高法院同时判决被诉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这是翔隆凭借优异的专业实力再次在最高法院翻案改判的成功案例,赢得喝彩。

      本案涉及“一种电动扩管器”,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翔隆团队反驳侵权人的全部抗辩理由,但却自行引入侵权人并未主张的区别特征并认为该区别特征与专利的对应特征不同,据此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挫折,翔隆团队的律师代理专利权人飞越公司有理有据的提出上诉: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专利“带螺母的螺杆”顶推“弹性体”的结构,仅对调了螺母和螺杆的位置和动作形态,同样通过“平键”传递旋转力以旋压“弹性体”,是典型的等同特征。一审认为该区别属于“不同技术手段”明显错误。此外,被诉侵权企业并未提出被诉产品相对专利存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一审判决自行增加该区别特征但未告知专利权人,剥夺了专利权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审判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上诉案,在终审判决书中针对上述争议特征指出:首先,不管是螺母固定螺杆给进还是螺杆固定螺母给进,两者工作原理相同,都能给弹性体、芯轴产生推进力,因此两者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其次,对于功能与效果而言,两者都是通过平键传递驱动力至旋转体上,进而挤压弹性体,降低芯轴的速度,从而保证管材扩口时的加工质量,因此两者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再次,上述两种不同技术特征的替换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因此,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可见,翔隆上诉提出的争议特征属于等同特征准确无误。

      本案一波三折,横跨4个年份,激烈的博弈经历了无效宣告的纠缠、一审失利的波折、二审多轮诉辩,终于云开雾散,使专利阳光照耀在权利人的创新大道上。一审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久负盛名,专职技术调查官给出本案的技术比对意见,故反败为胜成果来之不易,再证“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仍需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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