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今日起实施

栏目:业界新闻 发布时间:2015-07-01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执法办法》简化了程序、处理更加快捷、维权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执法办法》简化了程序、处理更加快捷、维权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具体有:
       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执法办法》实施后,执法机关将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展板等措施,应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为加强专利保护,《执法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执法办法》实施后,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而在专利纠纷的调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确。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明确了公告期限,提高执法透明度。《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和原办法相比,《执法办法》明确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期限,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