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客户赢取二项专利侵权案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3-08-19 浏览量: 366
我所代理弘升公司应诉专利侵权案,历经诉讼保全、无效审理、公开审理等程序一年有余,通过仔细、谨慎地比对技术特征,提出被控“桌子”、“椅子”不具有专利的“过盈配合”特征,终被法院确认,丽水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我所代理弘升公司应诉专利侵权案,历经诉讼保全、无效审理、公开审理等程序一年有余,通过仔细、谨慎地比对技术特征,提出被控“桌子”、“椅子”不具有专利的“过盈配合”特征,终被法院确认,丽水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专利权人)分别在温州、丽水对不同企业提出侵权指控,尽管温州中院作出在先侵权判决,我所代理的弘升公司仍旧在丽水获胜。这得益于我所运用无效请求限定了专利区别特征的作用,使得保护范围仅限于具备该作用的产品,使无效与侵权纠纷案有机的统一起来,防止专利权人扩张专利保护范围。